为治疗胆结石女子命陨医院医患双方对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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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蔡明秀因胆结医院,医院行腹腔镜胆结石切术手术。不料术后引发胆漏,医院长达医院死亡。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蔡明医院告至法庭,并要求赔50余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蔡明秀因上腹疼痛于年12月15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蔡明秀患有胆囊结石并胆囊炎后,于年12月23日在全身麻醉下对蔡明秀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蔡明秀于年1月1日从医院出院。年1月4日,蔡明秀因术后腹胀、腹痛到医院复查,医院诊断为: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腹水原因待查-胆瘘行成?医院检查和治疗。后蔡明秀于年1月5医院住院治疗,医院门诊当日诊断为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胆瘘形成?医院肝胆外科。医院确诊蔡明秀胆囊切除术后胆漏,于年1月8日对蔡明秀行实施腹腔穿刺引流术,每日间断引流胆汁。至年1月22日,医院对蔡明秀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年2月5日,蔡明秀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医院宣告死亡。蔡明秀死亡后,因蔡明秀家属拒绝尸检,故未对蔡明秀进行尸检。本案在审理中,医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由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一)医院对蔡明秀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二)医院对蔡明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1、医院对蔡明秀于年1月8日实施“腹腔穿刺引流术”存在没有“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及“特殊治疗同意书”的过错;2、医院对蔡明秀诊断为“肺炎”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没有进行痰细菌培养+药敏实验来知道使用抗生素”的过错。(三)不能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
法院审判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中,医院及医院对原告亲属蔡明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如何是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意见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亲属蔡明秀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蔡明秀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的诊断明确,在有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适应症的情况下为蔡明秀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并履行麻醉、手术告知义务,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后蔡明秀又因腹腔镜切除术后腹胀、腹痛一周再次入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蔡明秀诊断为“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腹水原因待查-胆瘘形成?”的诊断,医院自身的条件,医院检查和治疗的告知义务,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与蔡明秀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医院,在对原告亲属蔡明秀实施“腹腔穿刺引流术”时存在没有“特殊治疗同意书”的过错。受害人蔡明秀于年12月23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出现胆漏,后于年1月4日转院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为受害人蔡明秀行“腹腔穿刺引流术”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医院应向患者蔡明秀及其家属说明行“腹腔穿刺引流术”的理由、风险和影响,同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有无其他可代替的诊疗措施及其与拟诊疗措施之间的优缺点比较、选择拟定诊疗措施的理由等,侵犯了受害人蔡明秀及其家属的知情选择权。且医院于年1月8日始在受害人蔡明秀左侧腹壁放置一腹腔引流管,每日间断引流,在长达十余天的腹腔穿刺引流中,受害人蔡明秀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医院于年1月22日对蔡明秀行腹腔探查术,在探查术中查见蔡明秀腹腔重度粘连、胆管后壁局部坏死、管壁水肿等情况,后蔡明秀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医院的上述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不能排除患者及其家属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其他种治疗方法,如及时行腹腔探查术等效果会更好的可能,故医院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医院在对蔡明秀诊断为“肺炎”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没有进行痰细菌培养+药敏实验来指导使用抗生素”的过错。但由于原告方拒绝尸检,缺乏蔡明秀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报告,导致蔡明秀的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并导致不能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蔡明秀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定由医院对原告亲属蔡明秀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者:何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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