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胆囊结石手术后,又行非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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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1月18日,原告因结石,在x市x区x镇卫生院行胆囊切除。后,原告黄疸、肝功能异常,医院进行ERCP手术或胆总管切开取石手术治疗。年11月21日,原告转院至x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梗阻性黄疸、胆囊切除术后、肝功能异常。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于年11月25日行胆管镜取石术。并于年11月30日和年12月3日行胸腔穿刺术,年12月1日行超声引导下肝周包裹性积液穿刺引流术。

并于年12月9日出院,前后住院共计18天。出院诊断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脂肪肝、细菌性肺炎、胸腔积液(双侧)、膈下积液(胆漏?)、右肾囊肿、胆囊切除术后状态(胆囊切除术后)、营养不良。

出院医嘱为:1、清淡清洁饮食,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体力活动;2、出院后1月内消化内科门诊随访。

原告在x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2元。年5月7日,x医院为原告刘某出具《医疗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建议注意休息等。

另查明,原告是从事预防保健、全科医疗、中医的乡村医生,在x区职业;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卫生监督等。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其进行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其再次手术,要求被告予以相应赔偿,经x区医调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辩称:

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庭审中,认为对原告所受伤害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女,生于年7月7日,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x区x镇卫生院在对刘某所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80%;

五、庭审意见

原告因患胆囊多发结石伴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术前检查时均提示胆囊多发结石,胆道内无结石,术后转天出现黄疸,医院检查,胆总管下段结石,并医院手术后从原告胆总管内取出结石两枚。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结合x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x区x镇卫生院过错参与度为70%,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次事故,原告的损失共计.59元。

因此,被告因此次事故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取整)(.59元×70%)。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区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含诊察费、检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元,减去医方垫付的鉴定费元,余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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