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者因胆囊结石就诊,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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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2月29日,杜某赤(男,年4月9日生)因上腹部疼痛到被告州x医院治疗,经医疗人员会诊后以“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收住普外一科。杜某赤病情经治疗无好转。

原告于年1月5日将杜某赤转院到被告x医附二院治疗,经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在州x医院个人自付医药费.52元;在x医附二院个人自付医药费.45元。

二、患方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两名被告对杜某赤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州x医院辩称

本案双方已委托x法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存在的过错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被告对过错参与度建议为35%无异议。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费用的合理部分,被告州x医院只应在3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x医附二院辩称

1.我医院行为无过错,患医院行为无因果关系;2.根据《司法鉴定书》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行为规范。

五、原告证据

1、x州x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及附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重症医学科出院证暨诊断证明,证明年12月29日,原告之子杜某赤因上腹部疼痛到x州x医院治疗,经医疗人员会诊后以“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收住普外一科;

因州x医院诊疗错误,对应的治疗措施不当,导致杜某赤病情逐步加重,无任何好转。为及早确定病症,正确治疗,经州x医院同意,原告于年1月5日将杜某赤转院到x医科大学附二院治疗。

2、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证、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年1月5日,原告之子杜某赤转院到x医科大学x医院治疗。因为错过诊疗时间,虽经后期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且进一步加重,不幸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

六、鉴定意见

州x医院对杜某赤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35%;x医附二院为杜某赤实施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七、庭审意见

1、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也不能证明原告及死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案中杜某赤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杜某赤死亡时年仅19周岁,对原告带来了较沉重的精神痛苦,对原告起诉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元。

3、杜某赤经被告州x医院医治后不见好转原告方转院到x医附二院医治,杜某赤在x医附二院产生的医药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被告州x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州x医院应一并赔偿。

4、以上.47元按35%的责任比例为.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46元,扣除原告应分担的鉴定费元,还应赔偿.46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承担35%的责任,赔偿.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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