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超资质做手术,导致患者胆管下端结石残
背景介绍
62岁男患者,因反复剑突下及右上腹疼痛不适一周,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查体为:三测正常,神清合作,全身皮肤及巩膜中度黄染,其它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入院诊断为:1胆囊多发结石,胆囊炎,2胆管炎,胆总管下端结石,3胆源性胰腺炎。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当日12时33分在连硬外麻下做胆囊切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在征得家属同意后进行快速病检,因快速病检不支持癌,但胆管壁高度增生,暂行T管引流,抗炎治疗。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抗炎、止血、补液、保持T管引流通畅等治疗。住院17时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囊多发结石,急性胆囊炎,2胆囊腺肌病,3急性胆管炎,4胆总管下端闭锁:胆总管腺肌症、胆管癌。患者出出院后身体一直不见好转,医院2次进行门诊治疗,均没有恢复。10天后患者因胆道探查术后一月,突发腹痛、呕吐4小时入住XX医院,入院诊断:1急性胆管炎2肝总管下端结石并梗阻,3胆道探查术后。此时患医院治疗不当导致。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抗炎、护肝、利胆、补液等对症治疗后病情好转。9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和本次入院诊断一致。7月25日、9月5日患者又先后两次因急性胆管炎、肝总管下端结石并梗阻、胆道探查术后入XX医院进行抗炎、护肝、利胆等治疗。
双方争议
患方认为:院方在治疗中存在诊疗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胆囊切除,院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院方认为: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患者胆囊切除是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导致,院方没有责任。
医疗评估分析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
1、患者梗阻性黄疸型胆道探查术,具备手术适应症。
2、胆道探查属普通外科三类手术,医院,无开展此项手术资格。由于医方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无胆道境),术中不能对下段及嵌顿结石做进一步处理,以至于胆管下端结石残留。患者胆管下段结石残留和院方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3、胆道手术胆管下段结石残留是手术常见并发症。患者胆管下段残留结石经外院胆道镜顺利取出,无其他不利后果。
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
1、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以及相关检查资料,其胆囊多发结石、胆囊炎、胆管结石、胆管炎及梗阻性黄疸诊断成立,有行胆囊切除、胆管探查术的适应症。
2、医方过错:根据《XX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胆道探查属普通外科三类手术,医院,无开展此项手术资格,患者胆管下段结石残留于医方技术水平局限有因果关系,延长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增加其痛苦。
3、目前患者胆管下段残留结石事后被取出,不存在功能障碍,本次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院方过错为:医院,无开展该手术资格,患者胆管下段结石残留和医方技术水平局限有因果关系,延长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增加其痛苦,院方负全部责任,医院应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副教授、执业律师。曾任北医三院执业医师、北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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